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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 辰
你有“朋友圈自由”吗?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引发关注:在某妇产医院从事驾驶员工作的陈某,因不转发公司广告至朋友圈被罚1万元并开除,法院认定朋友圈内容应个人自主决定,判决涉事单位补发陈某工资1万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万元。
领导让“把链接发到微信朋友圈”,转还是不转?久经职场的打工人,大多对这个场景见怪不怪。若发朋友圈不属于职务行为,没有被白纸黑字写进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自主决定如何使用朋友圈。公司可以“建议”员工转发,但无权要求别人“必须”转发,更别提不转发就扣钱了。法院直接明了指出,“有的用人单位通过制定内部制度直接将员工朋友圈信息转发情况与员工报酬考核挂钩,并对未完成转发指标的员工进行惩罚……用人单位不应混淆公私界限,并通过规章制度要求员工‘夹带公货’,这无异于强制干涉员工的私域自由”,给部分企业提了个醒。
近年来,“女子不发朋友圈被辞退”“某初创企业强制员工为公司营销”类似新闻频频见诸报端。朋友圈具有高度私人属性,用人单位不得巧立名目强制或变相强制干涉,也一次次被强调。涉事妇产医院不服一审判决,竟然还提起上诉,这样无知无畏的少见。也有用人单位明面上不强制员工转发、不与报酬考核挂钩,却用“认可企业文化就转发”对员工进行软胁迫,谁不服从就可能被“穿小鞋”,好不威风。
用人单位当然可以制定规则,甚至是对不合理要求进行“合理化包装”,但不要忘了公司要靠员工来发展。有“认可企业文化就转发”,就会有“仅对领导可见”;有“建议使用公司宣传图片当头像”,就会有专门用来做任务的“小号”;“狼性文化”等“加班文化”层出不穷,“摸鱼学”就会不断进化……主打的就是一个算计与反算计,面和心不和,最后谁都捞不着好。
究其根本,企业管理应该保持界限感。不论是不转发就扣钱,还是曾引起广泛批评的“惩罚”业绩不达标者舔瓷砖、吃辣条、抄顾客差评,或干涉员工私域自由,或侵犯员工人格尊严,非但达不到管理目的,反而会制造矛盾。想要在员工朋友圈打广告,想要提高员工绩效,其实都可以尝试正向激励思路,以科学、适度的管理完成企业目标,在各自的边界内实现双赢。总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实现长远发展的重要条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理应成为企业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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